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国结算:为了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上交所、中国结算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结算: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对《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 提升监管精准度 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上交所表示,为了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主要内容: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中证金融发布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等规则的通知,本次修订后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保证金细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中证金融:拓宽主板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和出借人范围。注册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发行股票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
深交所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深交所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与创业板整体保持一致),明确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要求和调整机制,完善盘中虚假申报等部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在拉抬打压类指标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明确可从严认定、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修订内容其中包括:复制科创板改革做法。一是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标的。二是明确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其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三是明确存托凭证适用融资融券细则。
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